就您提到的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的问题,由于房子是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你们二人名下,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高强父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如之前与你们没有书面约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若其父母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他们的出资是一笔借款,则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现高强过世,需要将他的遗产进行分割。房产扣除所欠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应先分出一半份额,作为您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即您自己、高强的父母、以及你们未出生的子女。问题的关键是你们的孩子尚未出生,因此胎儿的继承资格及份额是您应当关注的焦点。胎儿虽然不是继承权的主体,但我国 《继承法》基于对胎儿出生后的生存现实需要的考虑,从胎儿利益的保护角度出发,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遗产分割时,没有保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