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如李某2003年被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聘任为专职保险员,其间,多次贪污、挪用资金20余万元,直至2010年案发,其作案时间也长达七年之久。
2、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对发案单位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一般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收到续期保费之后的一周内将保费上交,由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由其转交投保人。但对于投保人是否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并不十分清楚,保险公司只有在到期后一年内仍未收到续期保费时,才将保险合同作失效处理。而作案的保险人员往往明目张胆地在这一年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用后一笔保费冲抵前一笔保费。更有甚者,挪用投保人续期保费超过一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后,仍继续按期收取投保人交来的保费,占为己有。
3、涉案金额上升,携款潜逃增多。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保险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呈上升趋势,且作案后携款潜逃现象有所增多。
以上关于是保险公司职务犯罪的特点,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