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主要参照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进行评估。
2.保障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涉及到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及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等关键要素。
计算法则如下:
3.保障金的每年应缴金额等于(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减去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再乘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此处所称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特指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包括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对于季节性用工,应当按照年平均用工人数进行折算。
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则需将其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中。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结果为准,无需拘泥于整数形式。
5.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方式来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