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逃逸量刑标准参考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逃逸就是量刑情节;在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则可以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中可以看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逃逸行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刑法第133条中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款中的逃逸是建立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之上的,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一个量刑情节出现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认为除了最高法院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之外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