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改借条利息这个问题,
首先,对于债权人私自增加了利息内容的借条。对于债权人自己私加的利息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会影响借条中的其他构成要件,债务人不要抱有借条被增加了利息此借条就无效的侥幸心理。
其次,债主私自修改还款日期。借条中的还款日期十分重要,因为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时限,当诉讼时效届满,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有担保的借款。借条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这个时候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还钱,但是债务人没有钱还,个别债权人私自修改还款日期,意图让担保人重新背上担保责任。
但债主的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债主私自修改借条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若在司法实践中,债主使用私自修改的借条打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