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借条上签名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本案中,郑某在签名处已经注明自己是见证人,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虽然借条中载明此款由邓某担保,但这并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邓某仅是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对借款40万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