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伤害未遂
大多数学者认为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所以重伤害不能构成未遂。也有学者从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角度论证重伤害存在未遂。对于以上两种看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综观我国刑法有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加重结果都是在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之外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客体是人的身体健康权,如果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则造成了侵害人身健康权之外的严重后果,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所以不存在未遂。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则仍然在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客体之内,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不能以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为由否认重伤害存在未遂。
重伤害未遂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欲造成他人重伤,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了他人轻伤,另一种是意图造成他人重伤,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没有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在哪个量刑档次上量刑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前一种情形在轻伤害的范围内达到了主客观的统
一,构成轻伤害的既遂,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后一种情形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造成重伤后果的行为,则不管是造成了轻伤还是轻微伤亦或是没有造成任何伤害,都应认定为重伤害未遂,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结合本案,其
一,胡某等被告人出于打祝某一顿的目的,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伤害的意图和对象都十分明确,套用寻衅滋事罪第(二)、(三)项的规定未免过于牵强。其
二,诸被告人砍车的目的不在于毁坏财物,而在于伤害祝某,所以故意毁坏财物只是故意伤害的手段行为,不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其
三,聚众斗殴要求双方都有斗殴的意图,而本案中祝某对斗殴并不知情,所以定聚众斗殴罪也是不合适的。综上,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虽然胡某等十人都拿了砍刀,足以致被害人重伤,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重伤害的故意,所以,应当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量刑幅度内,结合未遂犯的规定量刑。以上是故意伤害重伤未遂是否存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