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农村的宅基地的审批,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的申请。
2、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