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们好,请问盗窃罪量刑标准江西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涉嫌盗窃被查,现在我希望他平安

帮助5人 3.1k浏览 匿名 2017-08-05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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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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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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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运输铁路两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5年5月15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人身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其他规定
      
    (1)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
      
    (2)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
      
    (3)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副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哥哥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优先使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从宽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一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意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造出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8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从犯、胁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具体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呢过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幅度。
      
    (1)对于从犯的一般教唆,按照本节第9条第
    (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二)其他量刑情节
      1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一自首论处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阶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一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下
      1
    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
    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5、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对于抢劫的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1年
      1
    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
    7、对于当事人根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8、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刑期
      1
    9、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较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0、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
    1、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疾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
    2、对于为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其他犯罪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性质、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
      
    四、常见犯罪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责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扥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值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问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当同事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强奸的
      
    (3)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强奸的
      
    (4)强奸二次以上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非法拘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非法拘禁之、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3)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非法拘禁次数大二次以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二实施抢劫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上述即为盗窃罪量刑标准江西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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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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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盗窃罪多少会立案侦查
偷盗金额达到1000元构就会立案侦查。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遇到江西盗窃罪多少会立案侦查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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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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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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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少钱能被定为盗窃罪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即盗窃金额需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及以上才符合立案条件。
若经司法程序判定构成盗窃罪,则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多重权利。
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和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自行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具体的执行金额标准。
此外,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其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将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数额标准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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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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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陕西抢劫罪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应条款规定,对于抢劫罪的量刑准则须结合案情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评估。
如有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者,通常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伴随着罚金罚则。
然而,针对具备诸如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多次抢劫等八类严重情节的案件,将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附加罚金或直接没收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部门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这八类严重情节进行了详尽阐述,司法实践过程中可参照这些解释来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判定某项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盗窃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是主体要件,即行为实施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其次是主观要件,这通常包含行为人必须对其所作所为持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其目的往往是不道德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个要点是客体要件,即行为涉及到对公有或私有财物所有权的侵害;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在实际行动中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人,或者是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的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会被判处罚金;
而对于那些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他们将不得不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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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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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4损坏东西赔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详细规范如下:
1、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赔偿金额最多仅限于运输费用的三倍;
2、对于已进行保价的给据邮件而言,当其遗失或完全损毁时,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若只是部分损毁或内部物品短缺,则需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实际损失并给予相应赔偿;
3、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毁问题,将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有义务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牌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明确标注相关赔偿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邮政企业是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导致普通邮件损失的,则应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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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500元,而要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的,则属于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则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省市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和盗窃罪犯罪率的不同,自然对盗窃罪数额上面的规定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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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3200多严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当其数额达到了五百元人民币以上时,便构成了盗窃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的情况。
而犯罪嫌疑人若涉及盗窃罪且数额较大者,则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罚金的处罚。
其次,“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盗窃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到十万元之间,若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且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最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盗窃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若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内犯罪嫌疑人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超过三次,那么无论其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都应视为“多次盗窃”,无需达到规定数额即可以盗窃罪论处。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三,犯罪客体必须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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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侵占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若个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擅自将受托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物品或遗失物品,以及隐藏物品等据为己有,且拒绝归还给原主人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侵占罪。
因此,要想被认定为侵占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际占有了他人的财产;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拒绝归还的行为。
关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附加相应的罚金。
另外,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但却拒绝交出来的话,也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因此,要同时具备占有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出纳的工作内容中哪些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应其经营运作中所涉及到的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立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
这些会计工作岗位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以及档案管理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者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安排上,既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同时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一般的出纳职责主要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人)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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