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除夫妻关系,必须取得法院的准予离婚判决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这就是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
离婚协议书的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面对双方签了离婚协议没领证的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仅有一纸协议未经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双方未能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应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所以,仅有离婚协议书未经登记当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离婚协议书既然没有效力,自然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但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依其证明力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尝不可,如,作为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