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允许特定当事人提起反诉,主要是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被合并审理的本、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加筛选和限定的合并审理反而会是纠纷解决过程化简为繁,与反诉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离婚答辩状反诉和本诉的牵连性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原告诉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租赁物瑕疵造成的损害,则本、反诉均以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权的基础。
(二)本、反诉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产生。如原、被间发生打斗,原告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所生医疗费用,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原告在打斗中毁坏的财物。
(三)本、反诉基于不同但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被告标的物质量瑕疵,被告反诉原告用于支付价款的票据瑕疵,本案中买卖合同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虽为两个法律关系,但因相互关联,故本反诉之间也具有牵连性。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 财产反诉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