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由此可见,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的工作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自己进行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所以,尽管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但是这与工伤保险立法本意相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