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关于干扰生产经营罪的量刑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