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②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④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⑤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