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如果对方是在您同意的情况下以您的名义贷款买车的,对方是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但贷款合同的相对方是您本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确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您负有根据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义务。您在偿还贷款及利息后,对方作为实际用款人取得了不当的利益,您可以向其追偿。如果与对方就偿还您替其清偿的贷款无法协商或者调解的,您可以在收集好与对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以及代其偿还贷款的凭据等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偿还您代其清偿的贷款及利息。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方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的,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