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其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由于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对于假冒商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品的商标标识、检验商品特有标记、商品生产厂名、商品包装、商品认证标志以及商品供货渠道等因素。故仅因商品的包装说明和内容物不一致尚不足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