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