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措施有1.及时关注同行商标使用情况。避免将同行业他人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标、字号、域名、装潢。2.关注商标注册公示情况。避免与同行业者相同或近似,不仅要关注业已存在的商标,也要了解已处公示期、尚未正式获得权利的商标,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3.突出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三年内不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所谓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4.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商标应及时向海关备案。我国法律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出口,相关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自身商标权时,权利备案是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