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会产生先诉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具有的先诉抗辩权。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