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撰写要求: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本人的签名。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