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界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利用其所代表的机构进行的合同诈骗活动,且这些非法所得最终归属于该机构,则可以被视为单位所涉的合同诈骗行为;其次,若法人或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借助于与其所在单位相关的名义进行了合同欺诈活动,并且这些非法所得最终也归属于该机构,那么这类情况也可理解为是由法人或单位直接参与的合同欺诈行为;再者,如果有经过法人或单位授权的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该机构的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或者是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但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该机构的批准,且这些非法所得最终也归属于该机构,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被视为是由法人或单位直接参与的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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