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属于超权越职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出让或划拨;(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3)区政府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另外,我国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批准。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是没有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