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