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要完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是一种为控股股东及原始股股东谋利益的结构设置。一家企业上市,公众股东持股仅占25%的权重,股本达到4亿股的公司,公众股东持股甚至只占10%的比例。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控股股东通常都是一股独大,企业上市,股市因此沦为了控股股东及原始股股东的提款机。在这种股权结构设置下,企业上市融入的资金规模其实不大,比如几个亿,十几个亿,或几十个亿,但控股股东套现的金额却非常大,比如几十个亿,上百个亿甚至数百个亿。股东套现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企业上市的融资规模。因此,要提高股权融资比重,这就有必要完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扩大公众股在首发中的占比,而把控股股东及原始股股东的持股占比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下。
其次是要完善限售股的减持制度。要提高股权融资比重,就必须对限售股的减持加以限制。既要提高股权融资比重,加大IPO力度与再融资力度,又要放任限售股减持,这显然会对股市带来较大的冲击,导致股市走向低迷,进而影响到IPO的进程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进程。因此,要提高股权融资比重,就不能放任限售股减持,有必要对限售股减持作出进一步的限制。不仅要延长限售股锁定期,而且还要进一步拉长限售股减持的时间,并且作出明确规定,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0%时,不得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减持,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的转让,将股权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此举有利于减少控股股东的清仓减持对市场的抽资,有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有利于股市进行提高股权融资比重的操作。
其三是要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让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达到严刑峻法的要求。要提高股权融资比重,自然就少不了要加大IPO力度,但企业上市带来的财富效应是显而易见的,这就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上市而采取弄虚作假的做法来骗取上市资格。而这种欺诈发行公司的上市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动摇A股市场的基石。所以,对于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从严查处。这就需要有严刑峻法来保驾护航,不仅要让这种欺诈发行公司退市,而且还要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且有关责任人还要把牢底坐穿。绝不能让有关责任人因为造假上市而从中获利,而必须让其因为弄虚作假而倾家荡产。
其四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切实赔偿投资者损失。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落实:一是实行严刑峻法,对于欺诈发行公司,必须全面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不是通过设置“揭露日”来为欺诈发行公司免责。二是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解决投资者诉讼难以及没有精力来诉讼等问题,让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能够得到赔偿。通过这种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来增加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这对于提高股权融资比重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