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子去世儿媳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赡养义务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不存在与公婆与儿媳之间。
2、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有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从而继承岳父母的财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