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委员会根据其司法职能是可以对具有管辖权的事件进行处理的,但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只能在诉讼案件的审查期间才可以办理,如果司法判决后,则不能适用于取保候审程序。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相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被保证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