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明确的医护限期、辅助器具费计付期限或是残疾赔偿金计付期限,赔付产权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计付陪护费、辅助器具费或是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审理。赔付产权人须经再次医护、配置辅助器具,或是沒有工作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诉请赔偿义务人再次计付有关花费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要求以按时金方法计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残废辅助器具费的,理应给予相对应的贷款担保。人民检察院能够 依据赔偿义务人的计付工作能力和给予贷款担保的状况,明确以按时金方法计付有关花费。但一审庭审结束前早已产生的花费、伤残赔偿金及其精神损失赔偿金,理应一次性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