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让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单位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