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3、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
4、以及当事人是否多次参加诉讼等方面。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