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 , 统称为矿业权 , 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 20 日内 , 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其中土地抵押贷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请参考:
1、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
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2、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5、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交,待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终止贷款行为后补交。
6、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