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外地户口迁入我市的一年以内的需原户口所在地产权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五)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六)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七)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八)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子女抚养权的除外);
(九)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离异后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