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内取得的房产,房地产住宅局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可以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C、对于婚内一方取得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遗产或赠与的房产等财产,如果其在登记的时候使用了非法手段,且向另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登记于其个人单独所有,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局提出登记异议,并在提出登记异议后15日内提起诉讼,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失效。经法定程序审理认定,另一方取得的单独所有的房屋,在办理登记时确实使用了非法手段取得的,人民法院会依法根据另一方的诉请,将该房屋变更为共同共有
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出资一方对于自己的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可以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