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要退必须要符合相关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二)商业车险通常是可以退的,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交的保费,减去保险已生效时间内险企应收取的保费,余额才退给车主。
不过,车险退保并不如想象中简单。一般情况下,退保的车辆应符合两个条件:
首先,车险保单须在有效期内。
其次,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的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从险企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即使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具体流程方面,车主需向险企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额的批单,并收回保单。
然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领取应退还的保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