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6、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7、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8、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9、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