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5、本罪的量刑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