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