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在辨认前辨认人不能看到辨认对象,并且辨认人应详细描述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4、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5、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并且不得留有有任何暗示信息;
6、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且侦查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7、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检察机关主持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