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制前公有制(泛指全民、集体及之间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改制前企业公章)。
2、改制前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改制前企业公章),载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改制前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及职工安置的处置方案,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等主要内容。
4、企业改制前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及职工安置的处置方案,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等主要内容;若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改制前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
6、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属管理权限,由管理该国有资产的国家、省、市、区县、省级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文件;其中驻沈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国家授权的央企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许可证和审批文件。
9、加盖公章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