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1、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2、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资料。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