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只有亲人在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机的情况下订立。
2、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