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驾驶人因违法行为被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拖车费是司机本人承担,但停车费是因为交警部门调查而产生,由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