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然后进行讯问,再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最后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