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学位的暂住人员子女必须是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原籍户口本须全本复印);[请注意:提交的资料应能证明儿童父母在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及缴款发票,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管理费发票》
(3)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社保局打印的《社会保险个人账目单》或《就业登记信息表》(盖社保局“就业登记专用章”),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4)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
二、暂住人员子女需提交的“就学联系函”,由适龄儿童家长到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办(已撤消教办的,可由中心小学出具)或县、区教育局出具。主要内容是:证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口所在地、年龄、性别;说明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