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另一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区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另一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议的证据,而提议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流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议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则.
3.民事诉讼中的反驳,是指在民事诉讼经过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主张新的事实和借口来否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的或部分的事实和借口的一种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限定“原告能够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被告能够认同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提及“反驳”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