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
二是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事务。
三是依法行政中的“法”,
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
四是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手段,不仅在于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和派生出来的,也不仅在于法律是衡量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更为重要的是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性质不同.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
五是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对于依法行政的认定是基于国家推进法治化建设而定的,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应当坚持宪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