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强奸罪时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罪犯半夜进入宿舍、并将被害人绑起而抢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且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后我想重申下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是犯罪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被害人说她有艾滋病并非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罪犯可以选择实施强奸也可选择放弃,由于他害怕被传染艾滋所以主观放弃实施强奸,因此我认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确令人发指,但是客观的从法律上来说强奸罪中止更合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室抢劫与强奸的罪行是十分恶劣的,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是较大的,所以有关部门在具体问题处理的过程中会进行着重的处罚,但是证据的收集以及受害人的证词是此类问题的解决的关键,检查部门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上述行为只是必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