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