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是六十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则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