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行为是职务行为,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如果“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疾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疾或死亡的待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