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